律师档案
秦甜甜
秦甜甜律师
上海 虹口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秦甜甜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结婚的禁止条件及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4-11-26 10:37)     点击:495

  结婚的禁止条件及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

 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,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。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?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?

  

\

  一、结婚的禁止条件

 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如下几点:

  1、禁止重婚。

  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,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。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,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。

  如果用“符合一夫一妻制”的表述方法,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。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,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
  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,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第十条第一项规定:重婚的,婚姻关系无效。

  2、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。

 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,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

  3、禁止结婚的疾病。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,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,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。

 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,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。

  二、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

  根据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:

  (一)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;

  (二) 非双方自愿的;

  (三)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;

  (四)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;

  (五)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。

 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(一)或第(三)、第(四)、第(五)种情形,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,就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。如果当事人是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,若存在胁迫问题,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秦甜甜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债权债务  损害赔偿  公司法务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秦甜甜律师,秦甜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秦甜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472727497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秦甜甜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虹口区律师 | 虹口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秦甜甜律师主页,您是第81447位访客